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1、区公所 是县、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。

2、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县、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,作为它的派出机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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